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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债非法拘禁他人 男子获拘役3个月

2021-10-22

摘要:
为讨债非法拘禁他人 男子获拘役3个月

案件详情

2019年9月份,曾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黄某借款2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2分利息及还款期限。后黄某认为曾某还款不力,多次催促曾某还款。曾某因无钱可还,遂拒接黄某的电话并躲藏至某宾馆。

2020年9月14日晚上,黄某得知曾某在某宾馆入住,遂纠集两人驾车前往。当晚11时许,黄某等人到达宾馆找到曾某后,黄某推搡曾某并质问其为何不接电话,曾某解释无钱可还。后曾某被黄某等人强行带回。黄某以之前出具的借条不正规为由,逼迫曾某出具一张数额为30万元的借条给他。曾某出具借条后,黄某再次逼曾某还钱,曾某被逼无奈,便提议拿放在家中杂物间的一编织袋制毒物品麻黄碱,抵押给黄某。

黄某猜测可能是毒品而打电话报警,经鉴定,从曾某家杂物间查获并送检的一袋麻黄碱疑似物中,检出麻黄碱成分。

2020年11月5日,黄某被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一、黄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可以从宽处罚的情节。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保护的法益是人的身体活动自由,本案中黄某为索取债务,采取了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曾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举报系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且黄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最终法院判决其拘役3个月。

二、双方约定的2分利息超出了民间借贷的利率保护上限,利息问题上应当分段计算。

黄某与曾某对于借款约定的2分利息,实为月2%,即年24%,该利率水平已经超过了民间借贷的利率保护上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30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即第25条中规定的LPR4倍)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案中合同成立于2019年9月份,起诉时间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因此利率问题上应当分段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部分可以按照年利24%计算,自该日之后应当以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约为年15.4%。

律师提醒:

自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经对利率问题作出进一步的限制,当事人在定理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条款时应当在法律保护的上限以内进行约定,同时,借款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应当以合法的方式追讨欠款,这样才能切实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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