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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克杰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石某看到单位外面某培训机构发布的关于儿童启蒙教育班的宣传广告,广告称其培训课程可以通过“量子力学速读法”使孩子具备“一个月课程学会小学课程所需英语单词,三个月课程学会初中课程所需英语单词”、“一目十行过目不忘”等学习效果,于是与该培训机构订立了合同,为其儿子报名了“陈大师五千年国学传承课”等课程,缴纳了培训费共35000元。但经两个月实际学习后,石某认为,该教育培训机严重虚假宣传,与广告中描述的培训效果相差甚远,同时石某发现,早前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培训机构的广告内容对培训效果过分夸大宣传,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石某要求机构退还培训费。遭到拒绝,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一赔三”。
律师说法:
首先,石某向培训机构购买“陈大师五千年国学传承课”等教培服务,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理。石某要求三倍赔偿是惩罚性赔偿,其赔偿要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关键在于培训机构提供的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司法实践中,欺诈常具备如下构成要件:(1)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即明知自己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2)欺诈方将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实施欺诈行为;(3)被欺诈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4)被欺诈方基于错误的认识作出了意思表示,并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同时本案石某所提交的证据之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对培训机构存在欺诈行为进行佐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该培训机构发布夸大事实的虚假广告,诱使石某接受培训服务,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所以法院认为,该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服务提供方,不仅应当退还石某所有培训费,还应当赔偿石某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近年来,相关部门广告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问题的监管力度正一步步加大,从而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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