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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妤婕
基本案情:
徐女士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储户,持有该行的借记卡一张。2016年3月2日,徐女士上述借记卡发生三笔转账,金额共计146200元。当时徐女士在国外没有进行过上述交易,银行卡在徐女士处并未遗失。2016年5月27日,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通过微信联系到徐女士,告知银行卡被犯罪嫌疑人谢某盗刷,并要求徐女士前去报案。
经查明,徐女士银行卡被盗刷行为涉及一起信用卡诈骗犯罪,据犯罪嫌疑人谢某交代:犯罪过程为其从师傅处购买有受害人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银行卡号、取款密码以及银行卡内的存款情况的优盘。然后用自己人的头像补一张虚假的临时身份证,到手机服务商营业厅将受害者的手机挂失并补新的SIM卡,以接收转账等操作时银行发送的验证码。刑事案件中,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责令众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刑事判决生效后,徐女士又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银行偿付损失146,200元。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并未支持银行提出的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银行卡被盗刷系谢女士保管不善的抗辩,判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银行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商业银行具有保障账户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为此,上诉人作为借记卡的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应当对交易机具、交易场所加强安全管理,对各项软硬件设施及时更新升级,以最大限度地防范资金交易安全漏洞。尤其是,随着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作为从电子交易系统的开发、设计、维护者,也是从电子交易的风险中获得经济利益的一方,应当也更有能力采取更为严格的技术保障措施,以增强防范银行卡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
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涉案账户的资金损失,系因案外人谢某非法获取被上诉人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取款密码等账户信息后,通过补办手机SIM卡截获上诉人发送的动态验证码,进而进行转账所致。而且,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案外人谢某如何获得交易密码等账户信息,上诉人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账户信息泄露系因被上诉人没有妥善保管使用银行卡所导致,因此,就被上诉人自身存在违约行为应当由上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上诉人在储蓄存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上诉人账户资金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又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存在违约行为可以减轻责任,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账户资金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近年来,随着手机APP的发展和个人信息的广泛使用,因此被不法分子抓住机会,利用漏洞盗刷他人银行卡,为此律师特别提醒如下: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银行卡及支付密码,不要轻易泄露给他人知晓,如果不幸遇到被盗刷的情况,在诉讼过程中,要积极的对盗刷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比如证明卡一直在自己手中保管、交易行为地和自己所在地不一致、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或者刑事案件判决书等证据。
银行如果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授权他人交易的,应当提供有关支付授权的所有记录和数据、乃至交易时的录像作为证据,如果不能证明持卡人有明显过失,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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