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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突然死亡,债务谁来还?

2021-09-30借条、债务、欠债

摘要:
债务人突然死亡,债务谁来还?

案件详情

2018年10月刘某向孟某立据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3分,张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却没有注明保证方式同日,孟某向刘某提供的王某的账户转款20万元。不成想刘某在支付了7.2万元的利息后,突然因病死亡。孟某便找到了刘某父、母、子、女四位继承人,向他们主张偿还剩余欠款,不想继承人们均拒绝承担还款责任,于是孟某便将四位继承人及担保人告上法庭。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现债务人刘某已死亡,应由其四位法定继承人以所得的刘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张某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名,未注明担保方式,按照通常理解,该担保方式为保证;各方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张某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刘某去世后,应当由其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刘某与孟某之间的借贷关系自孟某向其提供借款时成立,刘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现刘某已经去世,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的规定,应当由继承人在其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如四位继承人放弃继承,则以刘某遗产对债务进行清偿,如债务清偿后仍留有部分已经放弃继承的遗产,则该部分财产应该归国家所有。
二、根据《民法典》规定,担保人张某在对担保方式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
本案的事实与判决均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以前,根据此前相关法律规定,担保人对担保方式约定不明的,视为连带保证责任,现《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与一般保证责任的区别在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当找谁还款时的债务人前置问题,即在一般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债权人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才能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既可以找债务人也可以找债权人来主张承担还款责任。《民法典》此项修改,实则是减轻了保证人在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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