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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本应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做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这里的第三人一般不包括债权人。但是在实践中,当事人恶意串通利用虚假诉讼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很多,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法律赋予债权人在一定情况下提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权利。
情 况 一
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船舶优先权,是指特定海事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以船舶为标的的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情 况 二
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合同法》第74条和《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
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撤销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情 况 三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也就是债权人能证明原被告之间是虚假诉讼,对一个本不存在的债权提起诉讼,恶意逃避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案 例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个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例。因人名太多,我们以甲乙丙来代替。乙对甲有欠款但迟迟不归还。后来另外一个人丙起诉乙归还借款并获得生效判决,于是乙支付丙1700万,导致乙没有钱还甲。甲遂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法院认为甲是普通债权人,无权提起撤销之诉,于是裁定不予受理。甲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甲虽是普通债权人,但是是以乙为逃避债务虚假诉讼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认定其有权要求参加诉讼以防止权益受损,因而甲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遂撤销了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指令中院立案审理。
提 示
作为债权人,若你发现债务人通过其他的诉讼偿还了对其他人的债务,导致无法偿还你,那么你可以看看债务人有没有捏造债权债务、并通过恶意诉讼逃避对你的债务的可能性;或者你是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有建设工程折价款或者拍卖款等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发包人通过与其它债权人打官司败诉把这部分钱先还给其他债权人;再或者你发现你的债务人有放弃对其他人的债权、无偿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转移财产的行为,但这个行为也被法院认可了。那么你作为债权人,可以对法院作出的以上裁判提起撤销之诉,保护自己的债权。
【九民会议纪要第120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仅局限于《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一般不包括债权人。但是,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救济第三人享有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因生效裁判文书内容错误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因此,债权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1)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2)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合同法》第74条和《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还要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除此之外的其他债权,债权人原则上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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