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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女士在当地一家信用社工作,日子过得很安稳,直到2016年的一天。她忽然收到了领导的通知,说有客户投诉她挪用贷款资金。一头雾水的她经过一番调查,才知道同在信用社工作的丈夫,已经欠款400多万元。
“25个用户,189万;8张信用卡,45万;互联网贷款,68万;民间借贷,104万……”一笔笔欠款,让她眼前直发黑。
她不知道,此前的4年,丈夫几乎每天晚上偷偷出门,通宵赌博,甚至东窗事发后也雷打不动。
她果断离婚,但是离了婚,事情也没完,因为这些欠款成了夫妻共同债务。为了还债,她卖掉了2套房子,但依然填不上这缺口。前夫不停地用“婚姻法第24条”威胁她共同还款,不少债主也登门怒斥这是两人“假离婚”分割财产。
2017年3月,第一张法院传票送到了杨女士面前,要求她共同偿还前夫的10万元债务。此后,情况一发不可收拾,6月她又收到了另一债权人20万、30万两笔债务的赔偿诉讼。“我不知道该怎么办,这样下去,一辈子都纠缠在这上面了,我日子还怎么过?”
直到2018年,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得知夫妻一方挥霍之债无需共同偿还时,她觉得“整个天都亮了”。
律师观点:
夫妻一方个人挥霍之债无需共同偿还。
法律分析:
1、杨女士丈夫所负的债为个人债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杨女士丈夫个人挥霍之债,既没有经过杨女士同意,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不应当由杨女士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还款义务。
2、杨女士丈夫赌博之债不受法律保护
赌博属于违法行为,《民法典》第152条规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债权人在明知杨女士丈夫从事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主动借款,由此形成的的借贷关系是非法的借贷关系,是违法债务,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律师建议:
作为债权人,在资金出借时应当明确承担还款义务的主体,如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意思表示应当以书面形式体现,并由双方签字,以免为追索欠款时对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产生争议。作为借款人,如夫妻一方欠款并未用于共同生活,也并无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非借款方应当注意与借款划清界限,并留存证据,以免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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