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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初,二娃分三次向邻村的大壮借款41万元,约定年底还清,其中后两笔还约定了1%的月利息。天有不测风云,二娃却在不久后因溺水意外身亡,这一消息让手握41万元借条、还未收回分毫本息的大壮着了慌。
同年8月,大壮将二娃的妻儿父母诉向法院,要求四位至亲替逝者还本付息。可没想到,四被告当庭声明放弃继承二娃的遗产。这也就意味着,他们无意承担二娃生前之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认为四人可不负偿还责任。可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法院还查明,像二娃这样借钱给大壮的债主,还有38个。如今这39个人手里握着的借条,眼看着就成了一张白纸。
欠债人“没了”,家属放弃继承,就意味着“人死债消”了?
法院同时也明确了大壮有权要求在二娃遗产范围内清偿本案债务。但执行过程中,并未发现被执行人二娃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为妥善解决此案,承办法官与二娃家属积极协商。家属也希望这场债务纠纷尽早解决,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将登记在二娃之子名下的车辆变卖,用于偿还债务。
在多方协同努力下,最终促成了二娃家属与包括大壮在内的39名债权人签订清偿方案。由此可见,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人死不一定债消。债权人是可以主张用死者的遗产来还债的。
律师观点: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人死不一定债消
法律分析:
一、二娃的妻儿父母当庭放弃遗产继承的后果是对债务可以不用偿还
《民法典》第1161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也即债务超出遗产范围的,无需偿还,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对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所以在继承人表明放弃遗产继承的情况下,对于死者生前所负之债也就不用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了。不过现实并非总是如此,也有不少亲属在没有继承遗产或继承的遗产没有债务多的情况下,出于道德,自愿替被继承人还债。
二、二娃生前所负之债不因其去世而消灭
我们经常听到“人死债消”,以为人死了债就不用还了,其实并非如此。债务人去世后,继承人应当在其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的责任。像本案中继承人放弃继承,债权人可主张用死者遗产还债。人死了,多少都会留点遗产,这就需要债权人积极寻找财产线索,早日实现自己的债权。
三、本案中的债权人可以根据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向二娃妻子主张还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该规定适用的前提是,二娃生前所负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能够满足以上任意一种情形的话,债权人们则可以向二娃妻子主张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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