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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二狗要到城里经营饭店,便向翠花借款43万元,并亲手写了一张借条,白纸黑字,签字指印,两人约定二狗在3年内还清所有借款。很快借期将至,但二狗却因种种原因,没办法将钱偿还。那时翠花生活还挺富足,大方的她想着既然自己有借条这一“铁证”在手,对方总不至于赖账,念及故友之情,翠花也一直没有去找二狗讨要。
如今,时过境迁,二狗的境况逐渐好转,生意也做得有模有样,而翠花的生活却每况愈下。一日,穷途末路的翠花找出当年的借条,想让二狗偿还这笔十年前欠下的这笔债务,谁知二狗却依旧是百般推脱,就是不还钱。
翠花对此颇为生气,几次交涉无果后,她终于顾不上朋友之情,便将二狗告上法院,索要借款。法庭上翠花神情激动,理直气壮,“还要狡辩?你当年签下的借条还在我手里呢,看你还怎么抵赖!”而二狗却镇定自若,当庭提出翠花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他无需还款。翠花对此尤为气愤,但更让她吃惊的是,法院竟然支持了二狗的抗辩,最终判自己败诉。拿着法院的判决,翠花怎么也想不明白,这借条还在手里呢,白纸黑字,二狗凭什么可以不还,而借条也成了一张无用的废纸。
律师观点: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实现债权,有借条固然重要,但也要注意不能超过诉讼时效,及时主张,为自己的权利保鲜。
法律分析:
可能不少人听说过“诉讼时效”这个概念,但它在法律上究竟具体是怎样的一种存在却不清楚。翠花就是吃了这个亏。
借款的情况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还一种是借款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对于前者,债权人可随时催讨,但没有设定期限不代表可以无期限拖欠,法律上规定,这类没有设定期限的借款,它的最长保护期限是自借款之日起20年。而对于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借款,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在借款到期日起三年内行使自己的法律诉讼权益。
翠花案件的承办法官表示,“像这种情况,她是2008年借出,按照约定,二狗最迟2011年要还清借款,而当二狗没有履行约定时,翠花应该在2013年内就要对二狗进行起诉(此时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可惜翠花自己没有重视,一拖再拖,导致诉讼时效过了,二狗又提出了时效抗辩,所以法院也没法给翠花提供法律支持。”
若诉讼过程中,债务人抗辩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需对时效期间内发生的中止、中断情形提供相关证明。《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翠花未能证明其对二狗债权的诉讼时效因上述情形之一而发生过中断,而起诉时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还未届满,而二狗的债务期限届满日距离起诉日早已超过了时效期间,因此,翠花丧失了胜诉的权利。
律师建议: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一旦进入法律程序,就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主张权利。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其实是在提醒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关心自己的权利,从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债权人在出借款项后,一定要在时效内主张自己的债权,为自己的债权“保鲜”,否则对方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即便有借条等铁证在手也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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