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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一铖
案件详情:
刘某与王某是老乡关系。2020年4月21日,做生意急用钱的张某,通过刘某的介绍向王某借款30000元,约定一年之后归还,双方同意由刘某担任该借款的“见证人”。2021年1月20日,张某生意盈利,于是决定提前还款交给被告现金30000元,可是由于疫情他正在居家隔离中,于是他决定由住在附近的“见证人”刘某代为归还原告所欠王某的借款30000元。当日,刘某向张某出具《还款条》一张,言明:“本人张某因欠王某叁万(30000元)于2021年1月20日还清,其本人居家隔离中,现将钱还于见证人刘某手里。日后,叁万元债务由刘某拒还于王某,与张某无任何关联。还款人:张某收款人:刘某2021年元月20日”。刘某收到张某的30000元后,并未将该款转付给王某。2021年四月,见张某到期没还钱,王某于是将张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归还其借款30000元。
一头雾水的张某糊里糊涂的应了诉,才知道自己的钱被刘某截胡了,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张某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按调解书约定归还王某借款30000元。案子刚结束,张某立即把刘某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刘某返还张某不当得利30000元。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刘某取得原告张某现金30000元,没有法律根据,系不当得利,被告刘某依法应将其取得的不当利益30000元返还原告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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