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航国际广场A2二单元1207
网站备案信息:辽ICP备17004617-2号
案情回顾
随着保险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常见,与之相关的争议和纠纷也越来越多样化,今天,朋信律师就从一例保险理赔案例中,为大家梳理下与保险打交道的注意事项。
案件详情:
2011年3月,范先生在平安人寿以其母亲刘某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人身意外险,保险保单约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范先生。2011年10月,被保险人刘某不慎溺水身亡。范先生向平安人寿提交了理赔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其中领款方式一栏填写的开户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2011年11月,平安人寿作出理赔决定书,并向账号为×××的银行卡转账支付保险金90068.84元。直到2020年,范先生才得知保险金90068.84元在2011年就已赔付至×××帐户。于是就向工商银行查询,得知该卡系2011年11月办理。范先生认为该卡不是自己申请办理的,平安人寿和工商银行没有严格操作致使保险金流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范先生以其母亲刘某为被保险人在平安人寿处投保了人身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刘某因故身亡,范先生于2011年11月15日向平安人寿提交了理赔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其中范先生签字认可的《理赔申请书》中明确记载“领款方式”勾选“转账”,“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户名:范先生,账号×××”,应视为范作林对其名下账号为×××银行卡作为领款账户的确认,即使本案中存在银行在开立该银行卡的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的情形,但范先生签字认可的《理赔申请书》足以证明范先生此时对该银行卡的追认。因此,案涉保险理赔金在打入范先生名下账号为×××的银行卡后被他人领取的责任不应归于发卡银行和保险公司,故驳回范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对于大部分人而言,买保险都不希望理赔,但也都希望在理赔的时候能够顺利理赔。为实现保险利益最大化,朋信律师建议如下:
1、选择有经营许可的合规机构,确定要投保的险种后,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范畴、责任免除等重要内容,防范销售误导风险。
2、如实提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信息,保险告知事项要如实告知。
3、一旦发生出险事故,应及时报案,收集并配合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在提交相关证明和资料后,要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接收保险公司理赔结果告知信息。
4、尽量亲自办理保险理赔业务,减少保险理赔授权。如确实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保险理赔业务时,尽量避免将身份证、银行卡等证件原件交给委托人,防止不必要的风险。
5、理赔时,所有需签字的文件,比如“确认书”等要仔细阅读后谨慎签署,特别是收款人信息、账户信息、赔付金额要仔细核对。
最后,朋信律师提醒各位投保人,不要轻信“熟人介绍”、“代理高额理赔”、“代理退保”等承诺,要通过正常渠道投保理赔,如果对保险服务有异议,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航国际广场A2二单元1207
网站备案信息:辽ICP备1700461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