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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就是废纸一张?

2021-10-14在不动产抵押合同签订时,应当及时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

摘要:
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就是废纸一张?

案件详情

2012年的1月,张某因购买店铺资金不足,从朋友李某处借款32万元,为了保险起见,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并对还款期限,借款利率等条款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张某还叫上了另两位朋友为他的这笔借款提供了担保,并且用其即将购买的这家店铺作为借款的抵押。


就这样,双方完成了款项的出借与合同签订。约定还款期限到了之后,张某果然没能如期还款,李某一开始并不担心,认为自己的债权既有人保又有物保,总不能跑掉,直到张某久拖不还,李某将其诉至法院时,才知道原来抵押物没有办理登记的情况下,抵押权并未成立。而张某提供的两个连带责任保证人也不具备履行能力,张某这可傻了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就是废纸一张吗?

法律分析:


一、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成立,店铺的抵押权因未办理登记不成立。


《民法典》第402条规定,不动产的抵押应当办理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张某以店铺作为债务的担保,双方虽在合同中对抵押事项作出了明确的约定,但因不动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李某不能对案涉店铺享有抵押权。但抵押权未能登记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双方约定的抵押条款仍然有效。《民法典》第215条对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作出了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所以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
二、因抵押权不成立,李某对案涉店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可主张抵押物价值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并非全无用处,而是可转换为要求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与抵押权登记的效果差别在于优先权的问题上,如果为抵押物办理登记,则李某可以在债权范围内,按照登记的顺位优先受偿。现在在未办理登记的情况下,则作为普通债权,如果案涉抵押物已经为其他债权办理抵押登记的话,则只能在其他抵押权人受偿后的剩余财产价值范围内主张清偿债务。因此,抵押人不要以为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就可以免于承担担保责任;抵押权人也不要因为抵押未登记就觉得抵押合同是毫无用处。通过抵押合同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也可以达到近似于抵押权被设立的法律效果。

律师提醒:


在不动产抵押合同签订时,应当及时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否则抵押人虽不能免除责任承担,但是债权人丧失了优先受偿权,势必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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