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航国际广场A2二单元1207
网站备案信息:辽ICP备17004617-2号
案件详情
李某与陈某是多年好友,因生意周转需要用钱,多次找陈某借款。
2018年4月18日,经双方对账确认,由李某出具借款单,主要载明其欠陈某借款本金70万元,为了给还款增加一些保障,陈某要求李某的妻子及母亲也在借款单上签字,想要在李某还不上的时候找他的妻子和母亲来还款,签字时李某妻子在其借款人签字旁边签了个名,其母亲则在借款单空白处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约定还款日期到了之后,李某迟迟未还款,陈某找到他时,才发现李某早已一穷二白,无力偿债。找到李某母亲时,李某母亲表示其并非借款人,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无奈之下陈某便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债权人利益,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借款单上签字的李某及其妻子、母亲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那么李某的妻子及母亲作为在借款单上签字的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吗?
法律分析:
律师提醒: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航国际广场A2二单元1207
网站备案信息:辽ICP备1700461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