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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单有签名就能认定为借款人?法院:不一定

2021-09-27借款、还款、欠款、追债

摘要:
借款单有签名就能认定为借款人?法院:不一定

案件详情

李某与陈某是多年好友,因生意周转需要用钱,多次找陈某借款。


2018年4月18日,经双方对账确认,由李某出具借款单,主要载明其欠陈某借款本金70万元,为了给还款增加一些保障,陈某要求李某的妻子及母亲也在借款单上签字,想要在李某还不上的时候找他的妻子和母亲来还款,签字时李某妻子在其借款人签字旁边签了个名,其母亲则在借款单空白处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约定还款日期到了之后,李某迟迟未还款,陈某找到他时,才发现李某早已一穷二白,无力偿债。找到李某母亲时,李某母亲表示其并非借款人,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无奈之下陈某便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债权人利益,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借款单上签字的李某及其妻子、母亲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那么李某的妻子及母亲作为在借款单上签字的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吗?

法律分析:


一、李某妻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丈夫的借款进行签字确认,应作为共同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案涉借款发生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李某妻子确在借款单的借款人落款处签名确认,因此该笔债务应当是夫妻共同债务,李某妻子应当对该笔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二、李某的母亲未在借款人处签名,不能表明借款人身份,且未实际取得、使用借款,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李某的母亲虽在借款单上签名,但签名位置并没有在借款人落款处,与李某及其妻子签名存在形式上的差别,不完全符合日常民间借贷的签名格式,借款单内容不能准确反映李某母亲在该案借款事实中的实际身份,不能证实李某母亲与陈某之间达成了借贷合意,所以对于李某母亲借款人的身份不能做出认定,李某母亲在本案中不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律师提醒:


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因其性质、关系的不同,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具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对签名主体的责任作出明确的标示。否则,其签名的身份只能认定为见证人,也就没有法定清偿债务责任或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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