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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得知夫妻二人去世消息后,为索要借款,各债权人纷纷向法院起诉,小苏被列为被告。
“自2018年2月27日接到法院第一份传票起,接下来的两个月,又收到22份传票,都是要求还债的。”
老苏最关心的问题,是能否为孙子留下房子,确保孩子有稳定住所,方便以后学习生活。
夫妻二人留下了一套尚有银行贷款的房屋。在掌握案件事实后,律师为老苏进一步分析了案情,理顺案件思路。
平日里,夫妻俩工作忙,孩子尚年幼,老苏老两口平时主要负责照看孩子,也不工作了。故老苏夫妻对儿子儿媳的经营情况并不了解,对儿子儿媳是否向他人借款及并不知情。
根据老苏的陈述,承办律师确定了答辩意见:小苏尚年幼,对于父母的经营情况并不知情,被告父母与各原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也不明确,待法庭查清涉案事实后,同意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已经法庭确认的款项。
欠债总额约118万元,房子由孩子继承。
由于夫妻意外身亡,作为第一顺位的小苏及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共同被告被诉至法庭。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小苏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四人均明确表示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权,同意所有遗产由小苏继承。
23起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43万余元,经多次开庭审理,2018年5月底,最终经法庭审理判决总额约为118万元。老苏对案件判决结果较为满意,明确表示认可判决结果、不提起上诉。
律师分析:
律师说,由于苏某夫妻遗留的债务总额远超过遗产的总额。法院判决生效后,在这23起案件中,21起进入执行阶段。
“父债子还”分情况,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
2019年3月22日,老苏收到了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截至当前,21起案件已经全部终结执行。根据执行裁定,夫妻二人生意上留下的产品与设备近十万元,各申请执行人按比例进行受偿。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法定代理人老苏支付10000元后,放弃对遗留房产的处置,同意作为小苏分得的遗产份额。
父母去世后,留下的债务子女应该偿还吗?
律师解释说,“父债子偿”在法律范畴可行,需要一定条件。
按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这就意味着,如果子女在没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情形下,不用承担父母的债务责任。子女在继承父母的遗产后,在继承的遗产的限度内负有偿债责任。
如果子女在没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情形下,不用承担父母的债务责任。子女在继承父母的遗产后,在继承的遗产的限度内负有偿债责任。
而且,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法律规定清偿债务。该案中由于小苏尚年幼,为未成年孩子保留必要的生活场所是执行阶段重点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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