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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失踪两年了,我都起诉离婚了,就是不想再受他的影响,没想到,他还欠了一屁股债,现在要动房子了。”得知老公在外欠债消息的二丫悲从中来……
大壮曾借给二丫的老公二狗20万,谁知二狗拿到钱后彻底失联。大壮赶去二狗的老家打听,才得知二狗已经跑路。无奈之下,大壮将二狗诉至法院。胜诉后,大壮来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法官承办案件后,查到二狗出国后至今未归。法官除了对二狗采取“限制入境措施”外,还查到,二狗和二丫的一套共有的住房,价值能覆盖拖欠大壮的款项,但二丫和孩子还住在该套房子中。法官致电二丫,二丫以为法官是骗子,法官接连打了5次电话,才让二丫明白他和二狗的房子可能不保。
此时,二狗欠大壮的本息已经涨到近30万,收到消息的二丫一时不知所措。
法官告诉二丫,在强制执行阶段,无需经被执行人二狗的同意就可司法拍卖套房产中二狗的一半产权。如果房子被他人拍走,出现她与陌生人共有房产的情况,可能会产生新的纠纷。
因此,法官建议她将自己的那一半产权与二狗的一起整体拍卖。
随后,二丫同意整体拍卖,并以202万元全款拍下房产,房产由夫妻共有变为她自己独有。扣除拍卖费用和欠大壮的钱,属于二狗的那一半房款剩下约39万元,由法院代二狗保管。
后来,二丫取得了离婚判决,其中还涉及到二狗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介于二狗失踪,需强制执行孩子抚养费,法官又将相应的款项划扣给她。
面对老公留下的烂摊子,二丫终于通过两次执行获得了应有的财产。
观点: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夫妻一方欠债的情况下,即使是夫妻共有唯一住房也可能被强制执行。而另一方可以选择将自己的那一份也加入拍卖,而后自己拍下房产,将共有房产变为独有房产。
在一方失联的情况下,另一方通过离婚诉讼主张抚养费的方式,执行属于失联一方的财产。
法律分析:
在上述案件中,最让人产生疑问的,莫过于夫妻共有的唯一住房,是否可以被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实践中,很多法院依据上述条款执行一方为债务人的唯一住房。即使共有人提出异议,法院亦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在申请执行人同意扣除五至八年租金后,可以拍卖或变卖房屋的规定,在扣除一定租金的情况下,继续执行房产。
因此,夫妻双方的唯一的住房,在一方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是可能被强制执行的。本案中,即使二丫以该住房为夫妻共有唯一住房提出异议,在大壮愿意为二丫保留5-8年租金的情况下,也是可以执行上述房产的,二丫如果不想失去住房,最好的办法就是她采取的以“买断”所有权的方式变向替丈夫还债,自己取得房产上全部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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