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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21年5月,某银行与何某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0万元,借款用途为公司经营,双方还就借款期限、利率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同日,某银行与何某的合作伙伴邓某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邓某为何某在《个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用途为公司经营;保证范围包括: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100万元,但到了约定期限后,何某却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他的两位保证人也没有承担保证责任。多次催告无果后,某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何某与其配偶刘某返还上述借款本息;担保人邓某以及他的配偶赵某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
法庭上,刘某和赵某对于自己为何卷入这场官司一头雾水。他们向法院辩称,自己从未参与过配偶的生意,也从未知道自己的配偶对外有债务或者担保。
经过调查审理已经双方质证,法院认为,对于刘某和赵某的抗辩,需要分别作出判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何某的职业就是商人,其借钱经营公司的目的也是为了赚钱养家。其配偶刘某虽未参与何某的生意,对何某的债务也不知情。但事实上,二人通过何某经营公司赚来的钱维系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刘某确实从何某的债务中受益了。因此法院认定刘某需要为其配偶何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而对于担保人邓某的配偶来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了担保,需要结合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如该担保无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夫妻也没有从该行为中得益,那么该行为应属债权人与担保人两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此担保之债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具体在本案中,担保人邓某的配偶赵某并未在案涉保证合同上签名,没有共同为案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合意,银行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担保人的保证行为是被其配偶认可的夫妻共同行为,且赵某未在担保行为中受益,故原告某银行诉请担保人邓某的配偶赵某对其所担保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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