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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15年8月,熊某夫妇为购置房产,从父母处转账获取30万元,后续为装修事宜通过父母的银行卡消费了16万元,到了2019年的4月,熊某给父母写了一张欠条,明确上述款项均系从父母处借来的款项,以用于熊某的家庭日常生活。法律分析:
一、赠与应当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在熊某父母未表达赠与之意的情况下,本案中父母出资款项应为借款
赠与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赠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赠与人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接收人同意接受赠与。所以对于父母为熊某出资购置房产的款项,如果认定为赠与,需要父母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而且对于案涉款项,熊某已经向父母出具了借条,父母并未作出不接受的意思表示,可见双方对于案涉款项的性质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建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熊某的妻子认为构成赠与,需要提供能够证明熊某父母具有赠与意思的相关证据,在未能证明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二、案涉款项的出借发生在熊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购置共同生活所需房产,应当认定为共同借款。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本案中熊某夫妇为购置房屋从父母处借款,由此产生的债务实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之债,案涉借款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熊某的妻子应当对该借款承担共同清偿的责任。
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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